发票开错有两种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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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废
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可直接作废然后重开:
注意:当月未作废,需按正常票申报收入,次月开具红字发票后再冲减销售额。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二)冲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果出现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下列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发生销货退回;
2.开票有误;
3.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
4.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政策依据:《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那么由谁提出申请呢?红字专票信息表哪方申请填开呢?
请参考:
销方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因开具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事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发生销货退回或者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购方
已经由购货方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退货或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负数发票的,由购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抵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传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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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开具错误
1.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如果跨月了不能作废,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开具正确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开错处理方式: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提醒:①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②增值税电子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
1.一般纳税人(包括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3.若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备注: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同时需要注意,发票联、抵扣联退回;如果没有退回,也不符合作废条件。
(三)增值税发票税率(征收率)开具错误
增值税发票税率开具错误,又跨月了,不能正常申报,怎么办?
1.纳税人处理方式
(1)纳税人应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次月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如形成多缴税款,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也可留抵后期应纳税额。
(4)税控设备因申报比对不符被锁定,纳税人应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异常转办单,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解锁税控设备并清卡。
2.税务机关处理
(1)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实行)》(税总发﹝2017﹞124号)的规定,由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是否可以解除异常及解锁税控设备。
(2)核实后可以解除异常的,应按规定出具异常转办单,由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解锁税控设备。
(3)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代开增值税发票开具错误
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自助开票机(或办税服务厅前台)代开增值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的处理:
1.开具时发现错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
2.如果跨月了不能作废,纳税人应将增值税发票全部联次退回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再开具正确蓝字增值税发票。
若纳税人申请代开的正确蓝字增值税发票的税费种、征收品目与此前不同,系统无法提取已经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只能重新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税款。对此前因代开增值税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五)机动车发票开具错误
1.开具时发现错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
2.当企业所开发票有误或者由于商品质量等问题购方需要退货,但蓝字普通发票已抄税不能作废,此时可开具负数发票来冲抵。
提醒: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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