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东莞市-----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九龙路12号000000室。邮政编码:523000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电子产品销售;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2个,分别是: 
 
	1、王--。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381-----023 
 
	通信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栋8单元 
 
	202房。
 
	2、张----。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129301------16, 
 
	通信地址:河南省邓州市--------桥3号。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王----。
 
	以货币出资0.500000万元,总认缴出资 0.500000万元,在2030 
 
	年04月14日前缴足。 
 
	2、张----。
 
	以货币出资49.500000万元,总认缴出资 49.500000万元,在2030 
 
	年04月14日前缴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章程约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八)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出质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
	 
 
	
		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 
	 
	
		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其他事项的决议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股东或者受该项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
	 
 
	
		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 
	 
	
		生。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 
	 
	
		权。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通知: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 
	 
	
		(二)股东或者股东委托公司对股权转让事项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知可采用以下方式: 
	 
	
		1、前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采用口头通知方式。若口头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体股东的,必须采用书面通知方式。 
	 
	
		2、采用书面直接送达方式。由被通知股东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采用挂号邮寄或EMS等快递方式。邮寄地址为章程中记录的股东通信地址,自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后视为送达。
	 
 
	
		4、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东莞工商代办公司老规范公司章程样板 
	 
	
		2025 年 09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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