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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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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东莞市南城小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第三条  学校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举办的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受东莞市教育局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富西路80号国际商会大厦308

     

    第二章   办学机构

    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校建筑面积250平方米,班级数为4班,人数为25

    第八条  办学层次: 小学教育、中学教育。

    第九条  办学形式:业余。

    招生对象为:全体中小学生。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本学校的举办者共2人。

    举办者一:辰信小编,身份证号码:441900192011060001,通信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富西路80号国际商会大厦308

    举办者二:辰信会计,身份证号码:441900192011060001,通讯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富西路80号国际商会大厦308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董事会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 召开举办者会议。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5人。董事会成员名单为:江小编、苏小编、陈小编、杨小编、凌小编。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十四条  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因不可抗力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由举办者会议选举补充。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1,江小编为董事长,苏小编为副董事长。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   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江小编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如下:

    1江小编 出资人民币1350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90%以货币形式出资。

    2苏小编 出资人民币150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10%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四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营利。

    第三十八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一定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必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一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举办者签名、按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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