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二、文件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
《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东财〔2019〕250号)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2、纳税年度内在东莞市工作,在东莞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
3、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二)高端人才资格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团队项目包括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前三名项目完成人。
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包括: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特支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原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国家自然科技基金中的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等;
省重大人才工程包括:“珠江人才计划”、“特支计划”、“扬帆计划”等入选者;
市重大人才工程包括:市战略科学家团队、市创新创业团队、市医学专科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市领军人才、市青年领军人才、市“特支计划”及市特色人才、名师、名家、名医、“莞邑工匠”等入选者。
2.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核心成员和高层管理人才,包括主任、副主任、二级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
国家重大创新平台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等;
部省级重大创新平台包括:部省级实验室、部省级重点实验室、部省级工程实验室、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
市级重大创新平台包括: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孵化平台器、市级众创空间等。
3.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东莞市“优才卡”的人才。
4.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或经认定为外籍、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的。
5.符合我市特色人才目录标准,但因年龄或未申报等问题未取得特色人才称号的人才。
6.我市高等院校、散裂中子源科学中心、松山湖材料实验室的科研技术团队核心成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核心成员。
7.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百强创新型企业、瞪羚企业中担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研发总监、销售总监、生产总监等职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具有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担任相应岗位的人员,以及具有博士(含)以上学历或副高(含)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
8.具有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会计师等专业服务领域执业资格的人才。
(三)紧缺人才资格认定条件
符合《东莞市紧缺人才目录》,在《东莞市紧缺人才目录》所列岗位相应年度从事相应工作累计工作满6个月以上,能胜任本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申请时需要仍然在岗,在岗期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任职及履职胜任情况需在公司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并且未有异议。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3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受到过刑事处罚;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的;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2、申请人所在单位有前款行为或记录,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四、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及委托用人单位办理的委托书。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必须与其在税务部门实名认证时使用的一致,如认证时使用的身份证照非以下证照材料,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外国国籍人士:护照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和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港澳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
其中,归国留学人才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必要时,受理单位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先到市税务局办理并档手续。
2、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大陆开户的银行账号资料,申请人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银行账号对应的身份证照需与税务部门实名认证的证照一致。
3、个人承诺书;
4、申报单位承诺书。
(二)高端人才认定材料
1.申请人与在东莞市内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的证明文件及材料。如任职证明或劳动合同。
2.申请人所属人才类型的佐证材料复印件如获国家、省级政府、东莞市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有关荣誉证书、聘书、确认函、证明函、认定文件,或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技能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许可通知)等资料,以上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
(三)紧缺人才认定材料
1、用人单位组织架构图及简介。
2、用人单位紧缺岗位相应部门岗位设置。
3、紧缺人才岗位工作劳动或劳务合同。
4、6个月以上紧缺岗位工作的完税凭证。(通过系统对接获取数据)
5、紧缺人才岗位任职情况公示材料,及公示现场照片。
(四)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核计材料
经个人授权,通过我市业务系统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获取纳税情况数据,其中有涉及“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的,需提供以下相应人才工程项目材料:
1、相应人才项目的政策文件
2、入选确认及资金下达材料
以隐瞒或虚报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提出申请,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对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缴,并5年内不得申请我市所有人才项目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个税数据。申请人完成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以下简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实名认证注册后,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入“特色应用”模块的 “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功能页面,授权后查询申请补贴所需的个税数据,确认无误后获取查询序列号(在补贴申报系统使用,以最后一次查询序列号为准)。
2.申请人或受委托人(个税扣缴义务人),登录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系统“http://zwfw.dg.gov.cn/html/rcbt/apply_edit.html?itemCode=11441900007330117Q3442103041000”或者登录境外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系统“http://zwfw.dg.gov.cn/html/rcbt/apply_edit.html?itemCode=11441900MB2C8994323442111546000 ”,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其中“纳税人识别号”选项须填写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数据时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输入“税e查”生成的“查询序列号”(以最后一次查询序列号为准),授权我市业务系统从电子税务局中获取申请人查询并确认无误的个税数据,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扫描附件。办理时限:8月31日前。(届时系统将关闭提交功能,请及早办理,为首次提交后的后续修改完善预留充足时间。)
(二)镇级初审
镇街(园区)科技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作是否齐全、真实、规范等形式审查,并对是否符合高端人才或紧缺人才认定条件、是否有“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进行初审。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市级复核
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对申请人是否符合高端人才或紧缺人才认定条件进行复核。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四)联合核查
资格认定复核后,由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财政局依据《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东财〔2019〕250号)第十条、第十四条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不予申报的情况;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各镇街园区分局随机抽取通过复核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五)公示
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完成所有审核后,确定拟财政补贴名单后,分别在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7个工作日公示。
(六)市政府审定
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定。
(七)补贴资金拨付
市政府同意后,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贴资金至各镇街(园区),由各镇街(园区)科技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负责拨付至申请人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
六、申报时间
2020年7月1日-8月31日(8月31日后系统将关闭申请提交功能,请及早办理,为首次提交后的后续修改完善预留充足时间)。
七、补贴标准
在东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东莞市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附件:
1.各镇街(园区)科技部门咨询电话
2.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咨询电话
3.“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操作指引及注意事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