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篇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增值税专票新规:先开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的文章在财会圈子里传的沸沸扬扬,辰信小编看完之后,气的浑身发抖。为了流量真的一点诚信都不要了吗?
其实在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时候,小编就第一时间给大家发布了官方原文,以及详细解读。
谣言!财税人员不容易,要学习新政策还要分辨谣言!
辰信小编仔仔细细查询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8〕226号)原文,文件只是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没有说新增虚开发票范围,没有说“先开票后付款”属于虚开专票。
另外,从商业角度“先开票后付款”的情形,实务中太多,并不是所谓虚开,最高院不可能出这样的文件。
所以先开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是谣言!是谣言!
最高法官方原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那么简单的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到底是什么?
法释[2002]30号部分内容如下
法释[2002]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第三条内容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部分内容:
(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所以,对于增值税专票的规定,大家现在清楚了吗?还是那句话,财税人员不易,且行且珍惜。流言止于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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